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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女婴两次坠楼!其父拒绝治疗,是否还有监护权?

青海普法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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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石家庄一名4个月大女婴先后两次坠楼致多处受伤,其父拒绝治疗,回应称最好的医生是自己。当地官方8日通报称,已将女婴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女婴生命体征平稳。相关部门已启动社会救助程序。

▲4个月大女婴被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从5楼扔下。女婴当时掉落在一楼的防护网上,防护网有明显的凹陷。


其父亲作为
女婴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却如此对待才4个月大的孩子
实在是令人痛心愤怒!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

这位父亲是否要为其行为负法律责任呢?


1、若女婴未被其父亲及时送医治疗导致重伤加重或者死亡结果的,女婴父亲的行为是否会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除此之外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抗拒的因素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根据其性质,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前者要求行为人积极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后者则要求行为人在应为能为而不为的情况下,消极应对自己的作为义务,导致发生危害后果。
在本起事件中,女婴因坠楼导致身体多处伤害,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四月大的女婴来说,如果不及时救治,很可能会因此死亡或者出现更为严重的伤害结果。而女婴父亲作为女婴的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
所以,如果女婴父亲在负有积极救助义务的情况下,没有履行该项法定义务,从而导致女婴最终因接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或者重伤的,并且女婴的伤亡结果与其父亲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那么,女婴父亲则会涉嫌不作为犯罪,比如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2、若上述情况均属实,相关部门和个人能否申请撤销女婴父母的监护权?    根据现行的《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因此,具体到本起事件中,涉事女婴母亲自身已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实施了扔女婴等严重损害女婴身心健康的行为,而女婴父亲未及时将女婴送医治疗的行为则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
     无论是女婴母亲还是父亲,都不利于女婴未来的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八十六条,对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等情况的,应由国家对其进行临时监护。  
      第八十七条规定,父母死亡、失踪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父母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等情况的,应当由国家对其进行长期监护。
      关于其父监护权问题,省妇联工作人员称,目前正在走相关程序,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商讨其父是否还具有监护权。 


每一个孩子都是上天送来的礼物
无论女婴是否因家庭困难等原因
而被其父亲拒绝治疗
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
都应当主动扛起责任并积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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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普法、央视新闻、南方都市报、闵晓法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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